1.梳理强农惠农资金项目。按照国家统一设计的表格组织填报相关信息资料。
2.积极开展“回头看”。对以前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逐项检查后续整改落实情况。对未及时纠正整改的问题,要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纠正。
3.认真排查解决新问题。从制度政策落实、项目申报审批、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等环节,对各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对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详细整改计划,严格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
4.健全完善制度。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着眼于强农惠农政策的有效落实和强农惠农资金效益的最大发挥,着力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
市级领导小组在市级有关部门和所属县(市、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抽查,抽查面不低于所涉及部门和县(市、区)总数的50%。
(三)重点检查阶段(8月11日-8月31日)。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自查自纠情况,制定重点检查方案,确定重点检查的单位和方式。重点检查的面不低于所涉及省级部门和市总数的50%。对省直有关部门的重点检查,由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审计厅负责。对有关市的重点检查,由分片负责的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牵头,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审计厅分别派人参加。省领导小组根据重点检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和市立即整改,准备迎接国家有关部门的重点检查。
(四)整改总结阶段(9月1日-10月31日)。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省级检查组、国家检查组重点检查反馈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省直有关部门和市级领导小组于10月15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和专项清查工作总结报省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在汇总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情况和重点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对专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全面、客观评价当前我省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现状,总结专项清查工作做法和成效,提出改进和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要求及时报国家有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和所包市专项清查工作的督导。市级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市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清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专项清查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