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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验收范围:承办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新建或改造的农家店,符合上述标准的配送中心。
  (四)验收方式:承办企业分别在2009年8月31日和11月20日前,分两次以书面和网上信息系统填报方式提出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验收申请,由项目所在市县商务局负责受理,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验合格后,上报省商务厅及财政厅提出复检申请,并做好网上验收工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并邀请商务部驻海南特派办联合组织复检组,到各市县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五)承办企业需提交的验收材料:
  1.农家店 (1)承办企业填报的申请表(见附件4)。 (2)农家店店铺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 (3)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 (4)房产证或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 (5)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 (6)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 (7)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除外); (8)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建立的登记台帐; (9)农家店建设与改造项目的记帐凭证等材料; (10)可以证明上述情况的其他文字材料。

  2.配送中心  (1)承办企业填报的申请表(见附件5);  (2)承办企业贷款合同;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与农家店签订的供货合同文本复印件;  (5)配套设施、设备清单(含配送车辆及牌照、叉车),并注明数量单价;  (6)信息管理系统设备清单及联网农家店清单,并注明数量单价;  (7)采购设施设备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8)支付利息凭证(加盖企业鲜章);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专项审计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规划指导。各市县商务局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县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市场整体发展要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发展规划;要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办企业,鼓励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在具备条件地方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数量要切实可行,避免一个行政村重复建设农家店。鼓励直营农家店发展,加强对加盟农家店的规划和管理。配送中心建设规模和数量要与所承担配送任务的农家店数量、配送半径相适应。为避免重复建设,各承办企业在农家店建设前应先征得市县商务局意见后再进行建设改造,提高验收合格率。2009年新建设和2008年已建成但未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的纳入今年农家店验收范围,各市县商务局在验收时都应遵循在没有农家店的乡(镇)、行政村建店原则,要认真分析和掌握本地区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建设情况,及时确定今年发展重点,督促企业加快建设进度,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请各市县商务局于每季度末填报项目建设进度表(见附件7)和12月15日前填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清单(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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