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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殡葬服务机构等窗口单位民主评议行风的通知

  附件1
  殡葬服务机构行风评议标准

  一、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把行风建设纳入单位目标管理。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地方政府有关殡葬管理方面的规定。
  三、实行办事公开,岗位职责明确,办事程序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奖罚分明,定期检查。
  四、遵守殡仪操作规程,服务文明、规范,无“冷、硬、拖、卡”现象。
  五、殡仪场所整洁,殡葬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
  六、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张榜公布,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强卖、搭售丧葬用品。
  七、工作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用语规范,佩卡上岗,着装整洁。廉洁守纪,无索贿、受贿现象。
  八、社会监督和群众投诉渠道畅通,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认真处理,并切实落实整改措施。

  救助管理站行风评议标准

  一、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把行风建设纳入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单位目标管理。
  二、严格执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三、实行站务公开,岗位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四、主动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服务,受助人员求助方便,救助设施完善,生活区卫生清洁。
  五、救助服务内容丰富、规范、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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