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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依法办事,贯彻落实政策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民政业务政策规定,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强民政事业单位建设。

  (三)服务优质,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增强服务意识,健全服务规范,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政务(办事)公开,树立行业优良作风。按规定及时公开有关政策法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服务范围、监督办法、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监督,确保监督投诉渠道畅通。坚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不断创新活动方式,提高评议质量。

  (五)管理规范,提升职工队伍综合素质。建设团结协作、决策民主、高效廉洁的领导班子。完善机构设置,定期对干部职工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等综合素质培训,建设一支爱岗敬业、依法办事、诚实守信、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民政干部职工队伍。

  (六)完善设施,积极构建和谐环境。严格按照行业建设规范化标准和行业规定标准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服务场所,严格资产管理,构建和谐环境,办公场所和服务环境布局合理、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第八条 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推荐、审批和命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下而上,分级负责,逐级申报。

  第九条 区县民政局和局属单位推荐申报市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时,要严格对照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集体研究,严格把关,书面向市民政局推荐申报。

  第十条 市局监察室与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申报的单位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选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的名单在上海民政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局发布命名决定、授予奖牌,地方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全市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两年命名一次。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在市级行风建设示范单位中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 被命名授牌的示范单位违反创建标准的,应及时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对发生严重问题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取消其参加下一次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优抚事业单位等12类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优抚事业单位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一、坚持办院宗旨,重视行风创建。坚持正确的办院宗旨,以优抚对象为中心,完成收治任务;成立行风建设领导小组,把创建工作纳入优抚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
  二、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落实优抚对象的优抚政策,保障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建立完善院务公开制度,对优抚对象关注的信息进行公开;供养资金、管理资金和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优抚医院实施医药分级、独立核算,严格药品管理,杜绝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医院;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全年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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