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民监发〔2010〕5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民政局、市社团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上海市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上海市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政系统行风建设,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树立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根据
民政部《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创建和培育一批作风优良、依法行政、服务优质、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全面推进和深化民政系统行风建设,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是在行风建设中具有典型示范性单位的荣誉称号。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认真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核心职责,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得到切实解决,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在行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
第四条 全市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坚持市局党组统一领导、各处室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民政系统上下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
第五条 市局监察室指导市民政系统的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组织开展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和市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评定审核工作;各区县民政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基层单位按照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和上级民政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创建活动。
第六条 全市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范围:
(一)优抚事业单位(双拥活动中心、优抚医院);
(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四)军用饮食供应站;
(五)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机构;
(六)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
(七)老年人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
(八)儿童社会福利机构;
(九)殡葬服务机构;
(十)救助管理机构;
(十一)婚姻登记机关;
(十二)街道、乡镇民政工作机构。
第七条 创建活动内容:
(一)领导重视,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行风建设领导机构,定期安排部署行风建设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行风方面出现的问题,把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建立并完善服务承诺、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行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