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在本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苏州市区范围内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四)企业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65%以内;
(五)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七条 市创新资金以项目形式支持符合第六条要求的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及企业转型发展。创新资金总额50%以上要用于支持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内企业的技术创新。
(一)优先支持创新型试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展重大和重点项目研发和产业化,促进创新能力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规模型企业快速发展;
(二)优先支持中心城区科技创业园内创业企业实施的项目,促进创新创业的初创企业、城区科技企业快速成长;
(三)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四)优先支持企业争创国家新高企,促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队伍迅速壮大。
第八条 市创新资金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项目知识产权明晰。
第九条 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市创新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不同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请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按照当年发布的《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中市创新资金项目的要求向各地科技部门申报有关资料,申报的资料主要是:
(一)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有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四)能说明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意见等);
(五)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六)与申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