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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鄂价农医[2010]125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针对近期一些新闻媒体反映少数药品价格严重虚高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经过近年来的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少数抗生素类、抗肿瘤类药物和新上市品种剂型及市场调节价药品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精神,结合我省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实际和药品市场价格情况,提出如下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药品生产流通成本的调查,认真做好药品定、调价基础工作。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必须要有扎实的成本调查工作为支撑。凡省管药品价格的定调价,本省生产企业及流通企业必须提供全部明细成本,同时提供真实的出厂和流通环节价格资料,经由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进行审核后,作为定调价格的主要依据;外省企业生产的药品,原则上也必须提供经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成本和价格资料。
  二、坚持科学合理地制定药品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药品指导价格时,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发展政策、市场正常竞争形成的价格水平和药品临床价值等因素,提出科学合理的定调价意见方案。
  三、严格执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健全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和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审慎决定及公示等程序。成批调整药品价格时,实行定调价前公示制度。认真落实定调价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四、及时核定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的药品价格。省物价局将根据《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情况,及时调整省管药品定价目录。按规定的定价原则和程序及时核定和公布指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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