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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7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科技贷款
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建设工作,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按照《关于与省科技厅签发〈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城市项目合同〉有关事项的复函》(东府办复〔2009〕250号)和《关于申请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专项资金的批复》(粤科函规划字〔2009〕1483号)的文件精神,并参照《广东省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联合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0〕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是财政性专项资金,合计5000万元,包括省科技厅在我市指定银行开设指定帐户一次性存入1000万元省科技贷款风险准备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按照其规定负责管理和核销,以下简称省专项资金)和我市财政配套的4000万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专项资金),以及上述专项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贷款风险补偿按1:4的比例由省、市专项资金分摊。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对由我市财政配套省的4000万元专项资金及其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为市科技局)负责专利质押贷款日常业务管理;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质押贷款的备案登记;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以下分别简称为市府金融工作局、人行东莞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负责专利质押贷款业务的政策指导和行业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市专项资金和存放帐户的监督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的评价考核。

第二章 使用原则、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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