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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4、年满80周岁以上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须提交:(1)《东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5、申请自费服务的老人须提交《东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自费申请表》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所有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提交,提交资料时需带相关证件原件备查。

  (二)评估

  1、市民政局统一制定评估标准;

  2、各镇(街)社会事务办根据评估标准,组织熟悉医务、护理知识的工作人员对申请服务的老人身体状况及服务需求进行评估;

  3、市民政局、镇(街)社会事务办会同居(村)委会负责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

  (三)审批

  1、居(村)委会初审。在收到服务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居(村)委会根据评估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初审,确定补助标准、服务项目。在10个工作日(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初审,并将申请人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由居(村)委会上报镇(街)社会事务办。

  2、镇(街)社会事务办复审。镇(街)社会事务办对申请人的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对同意补助的,签注“同意”意见,并加盖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公章后上报市民政局;对不同意补助的,书面说明理由。

  3、市民政局核准。市民政局对申请人的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同意补助的,签注“同意”意见,并加盖市民政局公章;对不同意补助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变更及终止

  服务对象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补助标准的,按照申请程序重新办理,对已不符合服务补助条件或身故的服务对象应及时终止服务与补助。

  八、监督管理

  (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应专项用于向服务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药费、购买其他商品或挪作他用,确保政府补助资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二)市民政局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各镇(街)居家养老补助资金是否按时足额拨付、是否专款专用,并将检查情况作为继续拨付补助资金的依据。

  (三)各镇(街)社会事务办要会同财政分局监督管理居(村)委会开展好居家养老工作,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申请程序规范、补助金使用运作规范、服务人员服务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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