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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三)划拨方式

  1、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经费按月支付,各镇(街)财政分局应在每月15日前,按当月本镇(街)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实际补贴的人数和标准,将补助金额拨付至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2、市财政负担的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经费,按季度划拨到镇(街)财政分局。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将下季度预计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需补贴的人数、标准、补助金额等情况汇总,填写《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补助汇总表》,连同《东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和有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审批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补助资金直接划拨到镇(街)财政分局。

  3、每年12月10日前,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将全年实际补贴的人数、标准和补助金额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对全年市财政应负担补助经费与已下拨的补助经费进行对比结算。市财政需补拨的补助经费于12月25日前划拨到镇(街)财政分局;已下拨的补助经费有结余的,镇(街)财政分局应于12月20日前退回市财政局。

  4、各镇(街)社会事务办要将本镇(街)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同时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各镇(街)上报的情况编制本级居家养老补助经费年度部门预算。

  七、实施程序

  (一)申请

  符合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条件的老人或其亲友,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没有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社区(村)可到户籍所在镇(街)社会事务办)申请居家养老服务,并提交有关材料(表格和申请指南可到各居家养老服务站索取或在市民政局网站下载,网址:www.dgmzj.gov.cn )。申请自费服务的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申请情况统筹安排。

  1、享受低保的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须提交:(1)《东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2、分散供养的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三无”老人提交:(1)《东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所在居(村)委会提供的分散供养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市级劳模、优抚孤老、六等以上伤残军人和百岁老人须提交:(1)《东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3)提供相应的劳模证、优抚有效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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