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享受无偿和低偿服务条件但已免费入住公办福利机构的老人,不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五、服务机构、人员和方式
(一)服务机构
1、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2、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社区服务中心;
3、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可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单位。
(二)服务人员
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优先选聘具有东莞户籍的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人员,尤其是“4050”人员(处于劳动年龄段40岁以上的女性和50岁以上的男性)。由市人力资源局职业技能培训部门对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实行合同制管理,持证上岗,每月工资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但不能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购买工伤等社会保险。
(三)服务方式
实行“五定”的上门服务方式,即:定服务人员、定服务对象、定服务时间、定服务地点、定服务项目。由一个服务人员定向照顾若干个老人,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地点由老人与服务机构商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服务的老人及服务人员三方必须签订服务协议。
六、经费安排
(一)经费来源
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助经费主要来源于三种渠道,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市财政资金、通过慈善会筹集的社会捐助资金。市镇两级政府补助经费以外的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二)政府补助
1、市财政一次性拨款补助新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社区(村)开办经费5万元(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装修、办公设备购置、前期宣传工作及服务人员岗前培训费等费用)。
2、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助标准按目前市场劳动力价值12元/小时标准据实核算,享受无偿服务的老人可以享受30小时/人·月的服务时间,合计360元/人·月;享受低偿服务的老人可以享受20小时/人·月的服务时间,合计240元/人·月。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各镇(街)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各镇(街)负担。
3、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经费根据社区(村)实际发生服务老人数量,由市、镇两级负担,市、镇分担比例具体如下:一档镇(街)3:7,二档镇(街)4:6,三档镇(街)5:5,四档镇(街)6:4(东莞市镇街档次划分目前参照《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经济欠发达镇、村及扶持的意见》(东委发〔2008〕15号),并按最新文件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