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10年油菜籽收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价农医[2010]128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继续保护好农民利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国内食用油产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食总公司联合下发了《
关于做好2010年油菜籽收购有关工作的通知》,现予转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力度,宣传国家今年油菜籽的托市收购价的政策。2010年油菜籽临时收储价格(即托市收购价格,下同)为每市斤1.95元(国标三等),比去年每斤提高0.1元。具体执行区域为湖北、四川、安徽、江苏、湖南、河南、贵州、江西、青海、陕西、浙江、甘肃、重庆、内蒙古、云南、新疆、西藏等17个油菜产区。其中,冬播油菜产区执行期限为2010年5月21日 ~ 10月底;春播油菜产区为2010年9月1日~2011年2月底。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力争每个收购点有价格公示牌或公示墙等形式,使价格政策尽人皆知。
二、加强收购期间的价格监督检查,确保油菜籽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到位。省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巡查组加强收购期间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有短斤缺两、压级压价侵害农民利益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