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莞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东莞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通报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情况,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省府办《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7〕71号)、市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东委办〔2009〕92号)、市府办《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07〕120号)和市府办《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东府办〔2010〕2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通报、考核对象
通报对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央、省驻莞有关单位。
考核对象:除中央、省驻莞有关单位,其他行政区域(或职能范围)内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单位均列为考核单位。
二、通报内容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和预测预警信息。
(二)国家、省、市领导作出重要批示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
(三)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事件信息。
(四)影响较大、市内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
(五)按照市政府应急办约稿要求报送的信息。
三、通报方式
市政府应急办每月10日前以《应急值班信息》(特刊)形式通报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前一个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原则上按照报送时效、信息质量、使用情况、领导批示情况、现场图像信息报送情况分别进行表述。其中,“信息质量”分“规范”和“不规范”两种,“不规范”指信息格式不符合要求或信息内容缺少关键要素;“使用情况”分“专报”、“送阅”、“综合”、“备查”、“约稿”五种,分别表示如下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