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赔偿费和补偿费的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提出赔偿要求和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征收。
国家审批的用海项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具体征收。
第十四条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按照征收管理权限,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相应级次国库。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实行省级管理方式,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按照规定比例实行省、市、县(市、区)三级分成,其中,省级50%、市15%、县(市、区)35%;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与省级实行5:5分成,其所在市不参与分成。
第十六条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实行一次性征缴。
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时,应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非税收入项目编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根据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向缴款人出具“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登记非税收入辅助账簿。
第五章 赔偿费和补偿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专项用于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修复、保护、整治和管理。
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一)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的调查、评价和管理;
(二)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的修复、保护和整治;
(三)海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四)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的调查取证、评估鉴定和民事诉讼等项支出;
(五)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
(六)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的使用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的支出范围,编制年度专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审核程序,结合收入情况,根据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修复、保护、整治和管理工作需要,核定本级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专项支出预算,并监督使用。年度终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