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战略规划,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整治,恢复海洋生态,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
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
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整治,恢复海洋生态,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内,发生海洋污染事故、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以及实施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应当缴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
对单位和个人在水域滩涂进行养殖造成损害、损失的赔偿和补偿,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之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造成海洋生态损害和引起海洋生态损失的单位、个人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要求。
第四条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金额,按照《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方法》(省标准号:DB37/T1448-2009)评估确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海洋污染事故和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是指:
(一)海上溢油污染;
(二)未经批准的围海填海,或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进行先围后填的填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