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总部经济奖励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在住房、探亲、培训、子女教育等方面补贴总部企业高管;奖励税收贡献地方分成部分产生增量的总部企业;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企业以及现有总部企业因扩大规模或迁入我市规划的总部基地需在我市购置、自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补贴;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及鼓励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总部认定
第七条 现有企业申请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我市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其中不少于2个为市外企业;
(四)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八条 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现有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5亿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2000万元(房地产企业3000万元)及以上。
第九条 职能型总部是指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现有企业申请职能总部认定,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制造业总部。符合我市制造业发展方向,以八大支柱产业、装备制造业的总部企业为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1000万元及以上,且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的税收占50%以上。
(二)高端服务业总部。符合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以设计研发、现代物流、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金融服务业为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300万元及以上,且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的税收占50%以上。
(三)商贸服务业总部。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方向,以大型商贸总部企业为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及以上,且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的税收占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