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项目用海审批程序的意见

  六、对涉界用海管辖权进行核查
  对于邻近设区的市海域界限的用海项目,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域管理机构要向相邻的另一设区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有无管辖权异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本意见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搞好本意见的宣传培训和组织实施工作。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反映。

  附件:依法用海承诺书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附件:
依法用海承诺书

  为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依法用海,特做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提交的所有用海申请材料情况属实。
  二、我单位将依法妥善处理利益相关者关系,不因本用海申请事项引发矛盾纠纷。
  三、我单位所申请用海获得批复后,将按照规定的时限和金额缴纳海域使用金,逾期自觉接受缴纳滞纳金的决定,未按催缴通知书办理的,自觉接受撤销批复文件的决定。
  四、我单位在本用海项目施工营运过程中,将严格执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提出的要求,自觉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的监督检查,采取先围后填等有效措施,保护海洋环境,定期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海洋环境监测报告。自觉防止发生实际建设位置、面积等与批准文件所要求的发生偏移、增减或不按合理工艺施工。若发生偏移、增减或造成环境损害,将自觉接受处罚,并按规定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请,重新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规定程序。
  五、我单位施工完成后,将自觉申请项目用海竣工验收。
  六、我单位如需将公益性用海转变为经营性用海,将主动向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若擅自改变公益性,自觉接受以“骗取批准”进行的行政处罚。
  七、本承诺书一式四份,审核机关、审查机关、受理机关、承诺人各执一份。
  (注:本承诺书由受理项目用海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受理项目用海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有关承诺内容,并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