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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项目用海审批程序的意见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项目用海审批程序的意见


沿海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管项目用海的审批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把初步审查关
  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省管项目用海申请,受理机关必须如实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并附申请用海单位全部申请材料,按规定上报审核机关。审核机关对全部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认为符合要求后,方可准予其进入下步海域论证和环评程序。
  省海洋与渔业厅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用海申请严格进行初步审查,按照“六个不批”、“六个限批”的要求,对于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在限批海域名单范围内、存在权属争议、有重大利益关系矛盾、化整为零等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对于材料不全者,要求补齐材料,杜绝不符合要求的用海申请“带病运行”。
  二、建立“依法用海承诺书”制度
  受理用海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用海单位签订“依法用海承诺书”(附格式文本),对于不如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围填海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面积增减偏移、不按环评要求施工的围填海等情况将带来的后果,以此形式尽到告知义务。
  三、完善现场核查要求
  省海洋与渔业厅现场核查小组要现场征求当地有关方面意见,对“现场公示”进行调查取证,核查上报材料的真实性,保证审核委员会成员能直观、全面了解项目情况,满足审查要求。
  四、建立海域、环保同步联动机制
  申请用海单位要同步委托资质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需同时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咨询中心受省海洋与渔业厅委托,同步组织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审,先对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评审,后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对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
  五、完善公示及征求意见机制
  受理项目用海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报纸公示和现场公示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项目用海公示。在项目所在乡镇、村(居)公示栏对项目用海概况公示7天以上,公示内容须注明省海洋与渔业厅监督电话(0531-86977064,86951444)。项目用海现场需设置公示牌。设区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建立围填海项目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或部门会签等形式,听取有关部门对项目用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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