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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恩施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恩施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费[2010]134号)


恩施州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恩施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请示》(恩施州价[2010]59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10]66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09]4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恩施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车型分类及具体收费标准。恩施市所属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按类型分为摩托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四个类型。其停车的收费标准为:摩托车2小时内1元,以后每2小时增加1元,每日每车累计最高收费3元;小型车2小时内3元,以后每2小时增加1元,每日每车累计最高收费10元;中型车2小时内4元,以后每2小时增加1元每日每车累计最高收费12元;大型车2小时内5元,以后每2小时增加1元,每日每车累计最高收费15元。具体的车型分类和分时段的计费方式详见附件。

  对有关单位占道停车泊位停车费的计费收取,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 停车道路每日晚22点至次日早7点实行免费停车;对临时停车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及市政工程抢险车免收停车费。

  三、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的主体为财政部门。恩施市城建监察大队作为具体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前,应持财政部门的委托书正本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有关规定接受物价部门的年度审验。

  四、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前,应对执收人员进行必要的收费常识培训。实施收费中,要在收费路段设置道路停车的标识标志标牌,载明道路停车泊位及计费方式,并将批准文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财政部门的委托书、监督举报电话等在收费场所一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各执收单位要切实加强收缴管理,做到应收尽收,除规定外,不得随意减收或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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