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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环资[2010]135号 2010年06月18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妥善安排我省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确保价格调整方案平稳实施,现将天然气价格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按规定实行统一联动调整,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除居民外其他的天然气价格由7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要求的鼓励类服务业用气与工业用气同价政策,将现行七类价格(居民、普通工业、大工业、发电、输配气、CNG、其他)合并为五类:居民、工业(含鼓励类服务业)、商业及其他、输配气(含发电)、车用天然气,以简化类别。居民用气指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包括学校、幼儿园用气;工业(含鼓励类服务业)用气指以高、中、低压方式供气的工业燃料、工业原料、工业企业用气及按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鼓励类服务业用气;输配气(含发电用气)指天然气公司销售给天然气经营企业的用气及燃气电站用气;车用天然气指汽车用天然气;商业及其他用气指上述六类价格以外的商业及各种其他用气。

  三、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汽油比价关系。车用天然气价格按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0.75:1的比价关系进行调整,理顺车用天然气价格。全省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统一提高到4.5元/立方米,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其结算价与销售价之间的差价作为“车用天然气加价收入”纳入当地财政的非税收入管理,专款专用于天然气价格调整发生的补贴支出,一律不得挪作他用。“车用天然气加价收入”的具体管理由各地人民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配合,按照《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车用天然气加价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242号)精神执行。

  四、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安定群众生活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工作。各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当地价格、财政、交通、民政等部门要成立统一的协调小组,切实落实方案中的各项措施;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工作,确保价格调整方案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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