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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部分城市(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检查督办情况的通报

  (一)要发扬自力更生精神,着力解决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国家按照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切实克服等待、观望、拖延等消极思想,采取政府财政划拨、主管部门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征收垃圾处理费用等多种措施,着力解决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匮乏、短缺的问题。
  (二)要发扬顽强拼搏精神,着力解决工程进展缓慢的问题。住建部要求,到今年年底我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必须达到60%,其中设市城市必须达到72%,按此测算,我省今年至少需提升180万吨/年的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各地要按照张通副省长和李德炳厅长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欧永光副厅长在全省部分城市(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推进会议上的统一部署,充分认清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增强履职尽责意识,牢固树立重点任务务必按期完成的思想,督促项目主管人员和施工单位,克服种种不利因素,确保要求开工的项目早日开工、确保要求建成投运的项目早日竣工。
  (三)要发扬一丝不苟精神,着力解决工程建设缺项设备配备偏少的问题。由原建设部、原国家计委2001年5月15日批准,2001年7月1日颁布施行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我们建设卫生填埋垃圾处理场的根本依据。该标准规定:填埋场建设项目由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包括场区道路,场地平整,水土保持,防渗工程,坝体工程,洪雨水及地下水导排,渗沥液收集、处理、和排放,填埋气体导出、收集处理或利用,称重计量设施,绿化隔离带,防飞散设施,封场工程,监测井,填埋推铺、碾压设备,挖运土及消杀设备等16项)、配套工程(包括进场道路,机械维修,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监测化验,加油,冲洗和洒水等10项)、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办公,宿舍,食堂,浴室等4项)三大部分构成。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是惠及子孙后代、造福城乡居民的阳光事业和德政工程,任何粗疏、凑合,都可能导致工程难以达标或重大财产损失。各地要依据上述标准,认真检查整改本市县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存在的工程建设缺项、设备配备偏少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附件:2010年上半年部分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情况督办检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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