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病历书写规范
(1)急诊病历书写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及时、准确,字迹清楚。
记录①就诊时间、②主诉、现病史、③既往史(过敏史)、④体检、⑤辅检、⑥诊断、处理、⑦签署全名;
(2)体格检查部位要全面仔细、重点突出,并及时记录。
(3)对危重抢救病人,记录要及时、准确、清楚、扼要、完整,必须记录患者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意识状态、诊断和抢救措施等。注明诊治执行时间并签全名。抢救无效的死亡病例,要记录抢救经过,参加抢救人员姓名、职称或职务,死亡日期及时间,死亡诊断等。
(4)急诊室死亡病历归档病案室。
(5)留观病历记录:按照统一规定格式书写,每班病程记录至少一次,病情变化时随时记录。
(6)留观病历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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