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0〕7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检验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检验质量和医疗安全,更好地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服务,依据卫生部《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和《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规范》(卫检字〔2002〕8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是指以临床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以扩增检测核酸(DNA或RNA)为方法的检测技术;其管理涉及建立规范化实验室,采集人体的各种标本,利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进行分子生物学检验,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全过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的临床应用。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应当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以上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诊疗科目,有涉及生物安全的样本采集和处理的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室。
(三)必须严格遵循《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附件《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对实验室进行规范化设置和配备。
(四)实验室必须经过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部、省临床检验中心验收合格获得证书。
(五)必须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批准合格的临床检验试剂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