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胶南恒发热电公司上网电价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胶南恒发热电公司上网电价的批复
(鲁价格发〔2010〕7号)


青岛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胶南恒发热电有限公司综合利用机组上网电价的请示》(青价格[2009]2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规定,胶南恒发热电有限公司综合利用机组的炉渣、污泥等废弃物掺烧部分电量(暂定为上网电量的58%)上网电价核定为每千瓦时0.594元,其余上网电量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105元。以上价格自正式并网发电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按照机组运行情况和实际掺烧比例核定正式价格。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