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格发〔2010〕122号)
各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停止执行各种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措施,各市及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必须于6月10日前停止执行。
二、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
三、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名单及加价标准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