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赴外埠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有关问题的函
(琼建审批[2010]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有关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建设工程市场环境,加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现就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城市园林绿化、房地产开发等企业赴外埠从事建筑工程活动涉及的有关监督管理问题函告知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全国范围内有效”。对持有法定发证机关颁发的有效的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厅不再就其有关资质问题出具任何证明或签署任何意见。
二、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赴外埠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属企业的自主行为,如有关法律、法规未做明确限制性规定,我厅不再对此签署任何意见。
三、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赴外埠办理工程项目的有关备案或登记,我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及我厅法定职责,将不再就此签署任何意见。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需了解在其监管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有关情况,请至函我厅,说明需要了解的具体内容,以便我们函复。
我厅希望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探索建设领域监管的有效手段,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依法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好建设领域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