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聘员的员额实行全市总量控制,员额的具体数量由市机编办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确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因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而聘用工作人员,其聘用关系不纳入聘员管理范围,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安排一般专项资金或由用人单位公用经费解决。
第三章 特别聘员的招聘与管理
第八条 特别聘员应在其专业领域有突出造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特别聘员的聘用人数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十条 市政府聘用特别聘员,由市人力资源局发布招聘公告,经考试或考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并由市政府授权市人力资源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特别聘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公用经费的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特别聘员由市人力资源局及相关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章 普通聘员的聘用条件与招聘程序
第十三条 新聘用的普通聘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普通聘员义务;
(三)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
(四)身体健康;
(五)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
新聘用普通聘员优先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本市户籍人员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方可面向市外招聘。面向市外招聘的,应当事先报市人力资源局批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聘用普通聘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普通聘员计划,对聘用理由、聘用人数、人员类别、工作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加以说明后,于每年9月向市机编办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普通聘员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