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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0〕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普通聘员薪酬和经费供给标准情况表(略)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由市财政全额供给的市属机关、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聘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聘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聘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不列入用人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全职人员。

  聘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条 聘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聘员。

  第四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机编办)负责用人单位聘员员额的核定;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对聘员招聘、考核进行协调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聘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标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二章 聘员的分类与配置

  第五条 聘员分为特别聘员和普通聘员。

  特别聘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聘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普通聘员是指用人单位为完成单位内部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而聘用的全职人员。普通聘员分为六类:

  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具有大专学历的一般业务人员;第六类是指大专以下学历,从事单位司机、打字和后勤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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