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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老字号企业是指在东莞市辖区内注册的,沿袭和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历史痕迹、具有独特的工艺和经营特色,获得社会广泛认同和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名称和产品品牌。

  二、申请条件

  (一)企业和商标的注册地均为东莞市。

  (二)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品牌创立达40年(含40年)及以上。品牌创立时间指从申报单位出现类似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作坊、店铺等)开始计算(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性材料),不以企业工商登记或注册商标时间为标准。

  (四)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五)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六)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东莞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七)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八)近三年未发生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

  (九)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认定机构

  由东莞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负责“东莞老字号” 企业的认定和统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建立协调高效的工作领导机制,共同做好保护和促进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东莞市经信局。组织成立“东莞老字号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成员单位派出一名负责人和各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商标专家、品牌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质量专家、历史学家等组成,主要负责“东莞老字号” 企业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的论证。

  四、申请认定程序

  具备“东莞老字号”企业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镇(街)经贸办、经济和科技信息局申报,由东莞市经信局组织东莞老字号专家委员会审核后,报东莞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认定,以东莞市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程序包括:企业申请、镇街初审、专家评审、公示、认定、核发证书。

  (一)企业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东莞老字号企业申报书》,报所在地镇(街)经贸办、经济和科技信息局。

  (二)镇街初审。所在地镇(街)经贸办、经济和科技信息局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出具“申报东莞老字号企业推荐意见”。同时,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报市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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