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7月至9月。
(三)市残疾人联合会与市地税部门在每年开始征收保障金之前向用人单位发出征收保障金公告。
(四)用人单位根据公告和上述公式计算出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足额存入本单位缴纳税费的银行帐户。
(五)市地税部门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参加社会保险的平均人数计算出该用人单位的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减去经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核定的该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按比例计算出应缴的保障金,生成征收台帐。
(六)市地税部门统一从用人单位缴纳税费的银行帐户中扣征应缴纳的保障金。
(七)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的4-5月份向所属地的镇街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申报残疾职工用工情况,其中:市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松山湖地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申报。
逾期不申报的,按无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征缴保障金;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将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的数据及时报送地税部门。
(八)用人单位申报残疾职工用工情况须提供以下资料:
1.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3.上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残疾职工工资的有效凭证;
4.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九)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原则上不得缓缴和减免。机关、团体、事业组织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免缴保障金的,可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审查,作出批复,并抄告地税部门。
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注销手续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免缴保障金。
四、征收管理
(一)企业缴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在预算中列支。
(二)市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