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府〔2010〕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09〕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东府〔2004〕146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人数0.8%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外商)驻莞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8%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0.8%(除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组织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依据上一年度参加养老保险的平均人数确定外,其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认定依据该单位上一年度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均人数为基数);
(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80%;
在职残疾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同一年度连续工作满八个月,且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残疾人;
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三、征收程序
(一)市镇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依法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征收,其他用人单位依法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