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
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园属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及供公众休憩、观赏、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普及活动的场所。具体的公园名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
森林公园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经费上保障和支持公园的建设、维护、管理和科研工作,鼓励推广应用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按照建设生态型、节约型园林以及保护文化、自然遗产的要求,加强对公园文化、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
公园建设和管理可以通过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模式多层次、多渠道进行,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园或者以捐赠、资助、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管理工作和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各公园设立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公园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市国土、规划、建设、林业、环保、卫生、财政、物价、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本市辖区内的公园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