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绿化补偿费及恢复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纳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每平方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用地,并按每平方米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按照《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树木赔偿费的5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该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该条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该条第(四)项规定的,对组织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