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
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绿化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化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和《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国土、建设、城建、交通、电力、通信、工商、环保及公安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把城市绿化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建设管理资金及用地,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
第五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保护植物多样性,优化植物配置,推广无公害防治有害生物技术,发展节约型绿化。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