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十条规定》的通知
(长路路政字〔2010〕52号)
局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公路行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支持、服务工业园区、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公路管理行政效能,助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率先发展,全力打造“服务型、效能型、阳光型”公路行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订了《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十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十条规定
为充分发挥公路行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支持、服务工业园区、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公路管理行政效能,助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率先发展,全力打造“服务型、效能型、阳光型”公路行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优先安排工业园区、企业周边国省道等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简化工业园区、企业增设与公路交叉道口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减免部分费用。
二、优先安排工业园区、企业周边道路养护经费,优化养护作业方案,创造工业园区、企业周边“畅、安、舒、美”的公路通行环境。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实行全程免费代办、压缩办事时限、减免公路赔补偿费三项制度。
当事人不方便到政务窗口申报许可事项的,由路政人员全程代办,市局许可的项目由县局代办,省局许可的项目由县、市两级代办,同时免收工本费、代理费和其他手续费;所有许可项目市县两级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三超(超长、超宽、超高)车辆的许可当天办结,超时默认许可;工业园区、企业办理许可事项时,经申请,应当批准其减免缴纳部分公路赔补偿费。
四、路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到园区执法,如有举报,先与园区管理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再进行调查处理。
五、确保“绿色通道”畅通,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车辆一律不滞留、不卸载、不罚款。对持证通行的电煤运输车辆违章违法行为轻微的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