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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

  5.建立大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系统。加强部门合作,开展大气污染预报数值模拟和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技术研究,建立大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系统,依托环境质量、气象信息等发布系统发布有关信息,服务广大公众。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创新机制。省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实施全省清洁空气行动,与江苏省、上海市共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各级环保、发改、经信、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物价、能源、气象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政策措施到位、资金保障到位。要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进一步健全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要将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情况纳入各级生态建设考核体系,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生态市县、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以及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挂钩。空气质量达不到二级标准的设区城市,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确保尽快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三)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在“十一五”对二氧化硫进行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增加总量控制指标,拓展总量控制范围。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总量控制要求,结合当地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制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通过排污许可证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辖区内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其他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有大气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排污单位,必须按期完成减排任务。
  (四)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加强大气污染源头控制。从空间环境准入、总量环境准入、项目环境准入入手,完善环境准入的决策评价机制,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的执法监督,从源头预防大气污染。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新(改、扩)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要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加强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医药、化工、印染等高耗能、重污染项目的审批管理,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和建设。设区城市市区禁止建设除热点联产以外的火电厂。建立产业转移的环境监管机制,防止将重污染行业转移到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
  (五)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积极推动修订《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完善大气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体系。加快制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氮氧化物、机动车排气等方面的地方排放标准,健全污染排放标准体系 。积极开展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将处罚信息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作为企业资信评价的重要依据。继续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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