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绿色交通物流工程。
1.加强新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等5个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和嘉兴、金华、台州等3个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力争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2.实施统一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从2010年起,各地要按照
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实施统一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并对“黄标车”实行区域限行。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
3.加快建设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各地要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56号)规定的检测方法及时间要求,合理布点,建设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线。各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与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视需要向检测机构派驻监督员。
4.建立在用机动车检测与维修制度。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同期进行,同步检测率达到100%。经检测、抽测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经维修合格后方可上路。2010年底前全省各地基本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5.切实提高油品质量。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供应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自2011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供应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全面供应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建立完善车用燃油清净剂管理制度,加强油品供应升级后的市场监管,确保车用成品油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
6.加快油气回收工作进程。抓紧对现有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开展油气综合治理,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必须按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建设。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舟山、台州等7个设区市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排放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其他设区市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标准。
7.构建快速便捷的交通系统。各地要在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加快建设以城市为核心的快速便捷的交通系统,优先发展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加强枢纽场站的衔接,完善区域交通网络。推进交通管理现代化建设,合理分配交通流,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造成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鼓励发展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探索建立可持续的电动汽车商业运营模式。
8.发展“绿色”物流。加强对码头货物装卸、物料堆场、化工原料储罐的管理,大力整治相关的粉尘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强化对低速货车和非道路机械的环境管理,督促物流企业建立符合绿色环保标准要求的货物运输车队,规范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制度,努力减少因交通运输及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