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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长沙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1.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①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20份以下,金额1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20份以上50份以下,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50份以上,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但因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①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20份以下,金额1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20份以上50份以下,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50份以上,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但因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①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20份以下,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20份以上50份以下,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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