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长沙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款基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因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2年内又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含3倍)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四)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①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占各种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3%以下;或者发生额在8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占各种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3%以上10%以下;或者发生额在8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占各种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以上;或者发生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因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或者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