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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长沙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一)关于《审计法》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处罚依据

  《审计法》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工作日),经口头批评,能及时改正,不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免予处罚。

  (2)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3个工作日以上,经口头批评,能及时改正,不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通报批评。

  (3)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3个工作日以上,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但依然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警告。

  (4)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主动与审计机关沟通,说明原因,取得同意的。

  处罚基准:免予处罚。

  (5)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及时改正,不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通报批评。

  (6)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虽及时改正,但依然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警告。

  (7)口头拒绝、阻碍检查,情节显著轻微,能及时改正,不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免予处罚。

  (8)拒绝、阻碍检查,没有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但依然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通报批评。

  (9)拒绝、阻碍检查,使用了暴力、恐吓等手段,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通报批评。

  (10)拒绝、阻碍检查,使用了暴力、恐吓等手段,经责令改正后虽能及时改正,但依然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警告。

  二、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二)关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处罚依据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能够改正的违法情形及处罚基准,按《审计法》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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