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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长沙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下岗再就业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证据的;

  (八)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九条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罚款基准的确定。应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把罚款额度按比例分为较小数额罚款、一般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三个档次,分别适用于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一般处罚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较小数额罚款的额度是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比例)至最高罚款金额(比例)30%以下进行处罚;一般数额罚款的额度是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比例)至最高罚款金额(比例)30%以上60%以下进行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是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比例)至最高罚款金额(比例)60%以上不高于法定幅度上限进行处罚。

  (二)处罚种类的适用。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较小数额罚款;一般处罚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适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较大数额罚款。

  依法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和一般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适用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可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相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遇有从重、从轻或者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决定书和审计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无法定理由或者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不得实施从重、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十三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由裁量权时,应当告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被处罚当事人的意见,保障被处罚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十四条 业务处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据等;法制审理处室应当对事实、证据和程序进行审理,并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情节、违法性质、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对业务处室提出的处罚建议进行审理。

  第十五条 对重要审计事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召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议,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最终处罚标准。如有重大分歧的事项,由与会人员投票表决。

  需要听证的,按有关听证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长沙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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