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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长沙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长沙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长沙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长审行[2010]37号)


各区、县(市)审计局、局机关各直属局、处室:

  《长沙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长沙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已于2010年6月17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依法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种类和幅度内,依法确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对处罚的种类、标准等进行自主裁量和选择适用的权力。

  第三条 我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审计执法具体情况,将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分为: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一般处罚的违法行为和从重处罚违法行为,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将行政处罚分为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六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予行政处罚:

  (一)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显著轻微、违法金额较小,并认真检查错误,及时纠正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且金额较小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执行上级机关或领导书面指示,且未造成损失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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