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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09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联系电话:86364115

  各区、县可结合行政区划范围内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继续做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的宣传和组织工作。有条件的区、县统计局,可组织集体报名。

  3.报名办法:

  (1)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的人员,考试报名前须由本人填写考试报名表,考试报名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在报名表“单位意见”栏目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报考人员须按规定的报名日期、时间和地点,携带本人考试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书、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本人近期免冠照片(1吋)2张(同底版,照片后用圆珠笔写明考生姓名、考试级别)到报名点报名。

  报名时所带证件均需原件,并附复印件。原件交验后退还,复印件则作为考试报名表附件留存,其中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考试报名表后面。

  (3)报名点代码:上海市统计局:5757

  浦东新区统计学会:5758

  崇明县统计局:1130

  南京梅山公司:4343

  考试成绩查询业务将于考试结束两个月后在网上开通,届时考生可登录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页(http://www.stats.gov.cn/tjzyjszgks)或者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网(www.spta.gov.cn)的“成绩查询”栏目,查询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

  四、港澳居民参加考试问题

  1.根据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2005年下发的《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统考办字[2005]3号)精神,凡符合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港澳居民,均可报名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

  2.港澳居民在报名时,应根据报名条件的有关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统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免冠同底版照片2张(1吋,一次性快照除外)等证明材料。

  五、考试成绩的使用

  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根据本次考试总体情况,确定全国统一的考试合格标准。考试合格人员,由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5年有效。上海市统计局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根据本市考试的总体情况,参照全国标准,确定本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报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备案。本市合格标准1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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