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级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市有关部门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装备配备情况。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东莞海事局、团市委、市供电局等部门负责组建和完善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救援的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完善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补偿机制和紧急通行绿色通道制度,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交通运输保障方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各镇街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的能力。
6.2.5 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对事故救援的物资供应。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并将物资储备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汇报。
6.2.6 资金保障
各镇街、市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所需专项资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做好财政预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能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镇街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调用事发地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事故发生地镇街要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发改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6.2.9 基本生活保障
市人民政府组织经信、民政、供电、城市管理、水务、卫生等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