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省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和配合,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组织救援。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IV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各镇街组织实施。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启动相应的本辖区应急响应,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升级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 事故报告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并在2小时内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2)事故类型、性质、影响范围;
(3)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
(4)预计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支援的项目。
4.3 应急响应启动
4.3.1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响应
(1)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拟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及时组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镇街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安全专家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安委会和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4.3.2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参加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事故灾难发生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相关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