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3 预警和预防
3.1 预测
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应加强对本系统、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建立完善数据库、日常检查档案等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3.2 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预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3 预警行动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4 事故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IV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Ⅱ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Ⅲ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IV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 应急响应及处理措施
4.1 应急分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