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火灾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按统一接警原则,在收到事故报告后,负责事故现场扑救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处理;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负责组织人员的搜救。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域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保障道路、水路运输畅通;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危险物资的转移。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建设工程安全方面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建设工程救援队伍,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7)东莞海事局: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统一调度,指挥救援船舶和人员;负责水上水下打捞救援的组织工作。
(8)市城管局:组织协调城市市政、燃气、环卫公用设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确保事故救援燃气安全。
(9)市水务局:组织协调城市供水、排水公用设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确保事故救援用水、排水安全。
(10)市经信局: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药品器械等应急重要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指导和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工作。
(11)市质监局:负责有关技术的检测和鉴定;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12)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1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提出相关建议。
(14)市环保局:负责组织事故灾难引发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并进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指导对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
(15)市发改局: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16)市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调度及其管理工作。
(17)市人力资源局:负责指导工伤职工、下落不明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工伤待遇的处置工作。
(18)市民政局:负责事故善后工作,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及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的社会捐赠工作。
(19)东莞供电局:负责制定供电安全方面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电力救援队伍,配合现场抢救;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处置大面积停电等电网事故;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20)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重大应急技术研究;协助组织科技力量,提供技术支持。
(21)市信息化办: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移动通信等单位参与事故现场的救援,确保事故救援过程通信畅通;负责为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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