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0年3月19日前,各镇街将上年度本地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送市经信局。
(二)市经信局会同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方式,对各镇街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2010年3月31日前上报市政府。核查程序如下:
1.听取汇报。由镇街分管领导汇报节能工作情况。
2.查阅资料。按照自查报告的内容,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的原件。
3.提问答辩。对自查报告涉及的有关内容进行提问,由镇街作解释说明。
4.实地核查。采用随机选取方式,对镇街重点耗能企业、公共机构、社区开展节能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5.反馈意见。形成初步的考核意见并反馈给镇街。
(三)对各镇街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信局、发改局、统计局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组织、人事部门。
三、奖惩措施
(一)各镇街节能考核的结果,由市经信局、发改局、统计局联合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镇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
(二)对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等级的镇街,由市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相应的表彰;符合《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镇街,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暂停对该镇街新建高耗能项目的备案、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镇街,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抄送市经信局、发改局,并落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镇街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在节能考核中弄虚作假的镇街,一经查实,其考核结果将视为未完成等级,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人员组成
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组成员由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选派,分成8个小组,每小组负责若干个镇街。其中市经信局、发改局、统计局、建设局、城管局、质监局、交通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派一名副局以上领导干部担任小组长,并另派工作人员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