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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要坚持城乡一体和促进就业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的原则,采取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与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育培训对象为退出现役两年内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任务选择由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和就业率高的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或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各区市要充分利用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对城镇自谋职业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城乡一体化教育培训的原则,全部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范畴,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将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补助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对退出现役两年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技能证书的,按照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补助;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进入高校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和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进入高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并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的,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通过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并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的,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退役士兵享受学历教育经济补助后,不再享受技能培训补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且符合政府安置就业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享受一次性自谋职业金补助待遇。自谋职业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补助后,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就业。
  (四)进一步做好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1至4级伤病残和患精神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好其各项有关待遇。对于未列入国家计划移交的伤病残退役士兵,各级安置部门一律不得私自接收。对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被评定为5至8级伤残等级需要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经省伤残机构鉴定后,列入安置计划。
  (五)继续加大安置指标有偿转移金的收缴力度。各级安置部门要依照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民〔2002〕77号)文件的规定,对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在安置计划下达后的7个工作日内,允许向各级安置部门申请实行安置指标有偿转移,申请经安置部门批准后,按每个计划指标8万元缴纳安置指标有偿转移金。对没有完成安置计划的,各级安置部门可直接下达安置计划指标有偿转移金收缴通知,收缴有偿转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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