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要严格按照《兵役法》和国家现行的安置政策法规,认真贯彻落实《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采取以扶持自谋职业为主和计划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逐步探索建立“自主就业、经济补偿、重点安置、城乡一体”的安置机制。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在9月底前完成。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计划安置。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并及早下达。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凡与《
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就业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接收退役士兵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依法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要进一步完善规范考试考核安置办法,继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由高分到低分,公开选择岗位的形式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全面实行安置工作透明公开。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保障服役满12年以上、荣立二等功、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伤残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较好安置。退役士兵公开选岗后,不按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且又未按照规定时间选择自谋职业的,视为放弃安置资格,纳入社会失业人员管理,政府不再为其安置工作,也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待遇。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安置保障体系。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效途径。各区市要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军事变革的需要,按照“落实已有的、完善不足的、填补空白的”原则,不断完善政策,在接收安置、医疗保障、经费投入、服务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进一步健全与市场经济要求相符合的安置保障体系,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就业培训、学历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建立完善退役士兵就业介绍机制,各级安置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成立退役士兵职业介绍中心,为退役士兵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帮助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各区市应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年度最低生活补助标准,按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10个月;转业士官3个月,为所有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要积极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创业培训,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在个体经营项目上,按照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青银发〔2008〕199号),享受我市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使自谋职业工作有新的突破。要积极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